办保函〔2017〕312号
辽宁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上报佑顺寺保护方案立项报告的请示》(辽文物〔2017〕21号)、《关于上报朝阳北塔保护方案立项报告的请示》(辽文物〔2017〕23号)收悉。经研究,我局见地如下:
一、佑顺寺、朝阳北塔的文物构成较为大略,方案体例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不敷,我局不同意佑顺寺、朝阳北塔保护方案体例立项。
二、请你局督匆匆、辅导地方公民政府加强“四有”培植,完善佑顺寺、朝阳北塔的保护区划、管理规定和详细保护管理方法,严格掌握周边各种培植活动。同时,应切实做好文物日常养护、巡查和岁修事情,确保文物安全。如创造影响文物安全的病害险情,应及时启动保护事情,并按哀求履行报批程序。
专此函。
国家文物局
2017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