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住房和城乡培植局发布
中煤三号地项目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详细的内容是怎么样的呢
一起来看看
征收范围
北至崔园路,西至阛阓路
东至爱国巷,南至泰康路
(详细征收区域详见征收界线图)
签约期限
自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
分三个签约时段
第一时段
2021年11月22日至2021年12月21日
第二时段
2021年12月22日至2022年1月10日
第三时段
2022年1月11日至2022年1月20日
被征收房屋认定
被征收房屋的权属、构造、用场和面积由征收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认定,认定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公示,接管群众监督、举报。被征收房屋的面积和用场按以下原则进行认定:
(一)房屋面积
1.被征收房屋有有效权属证明或有效建房批准手续的,按有效权属证明、有效建房批准手续记载的面积结合实际丈量认定面积,予以补偿安置;
2.被征收房屋无有效权属证明或有效建房批准手续,但2000年3月航拍图上有标注的房屋,在本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迁居的,可结合实际丈量认定面积,予以补偿安置。
3.被征收房屋无有效权属证明或有效建房批准手续,且2000年3月航拍图上无标注,但在2008年5月航拍图上有标注的房屋,在本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迁居的,一层可按100%、二层(含二层)以上可按30%认定面积,予以补偿安置。
4.被征收房屋无有效权属证明或有效建房批准手续,且2008年5月航拍图上无标注的房屋,不予补偿安置。
(二)房屋用场
1.有有效权属证明或有有效建房批准手续载明用场的,按载明的用场进行认定。
2.沿街底层房屋(住改商),确属历史形成,2008年1月1日连续经营至今,能供应有效业务执照、税务登记及纳税凭据的,沿街第一自然间面积按住宅的1.3倍补偿。
3.沿街底层房屋(住改商),确属历史形成,2003年1月1日连续经营至今,能供应有效业务执照、税务登记及纳税凭据的,沿街第一自然间按商业用房认定。
4.凡是在2000年3月往后政府新建成或新拓宽的道路两侧擅自改变房屋用场的,无论有无工商税务证照,均认定为住宅。
5.沿街底层房屋改作生产办公及仓储用房的,认定为住宅。
6.沿街二层(含二层)以上房屋,除有合法产权证照载明外,一律认定为住宅。
7.居民区内改变房屋用场、用作生产经营的,认定为住宅;居民区内用作生产、加工、养殖的建筑物达到住宅建筑标准的认定为住宅,达不到住宅建筑标准的认定为构筑物或附属物。
补偿原则、办法及安置点
(一)补偿原则
1.对付认定为合法的房屋依法给予补偿和安置,对付认定为违法培植的房屋不予补偿、不予安置。
2.被征收房屋的利用性子根据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用场确定。
3.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征收机关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4.依法取得地皮利用权属证明的企业,地皮和房屋按照市场评估价进行货币补偿。
5. 签订协议后,如果本项目同类情形补偿安置标准提高,征收部门对已经签订协议的被征收人按照提高的标准进行追加。
(二)补偿办法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产权调换,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
1.货币补偿。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评估价格,结合认定面积给予补偿。
2.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根据认定结果,在安置区内按照“征一安一、互找差价”的原则安置,按市场评估价结算。
(三)安置地点
中煤一号地安置区
过渡办法及干系用度标准
(一)过渡办法。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采纳自行过渡的办法。过渡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6个月,超过36个月的,自过时之日起按照规定标准的2倍支付临时安置费。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一次性支付36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至关照上房公告后1个月;过渡期实际没有36个月的,上房结算时被征收人退还相应安置补助用度。
(二)补助标准。被征收人的搬家费、临时安置费、非住宅停产停业丢失补偿费以及装潢附属物补偿费等按《宿州市埇桥区房屋征收装潢与附属物补偿补助标准》实行。《宿州市埇桥区房屋征收装潢及附属物补偿补助标准》没有规定的装潢及附属物,参摄影类似的标准实行。
优惠政策及褒奖办法
被征收人在本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韶光迁居交房的,享受以下优惠及褒奖。被征收人未在本方案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协议或签订后未按协议约定韶光迁居交房的,不享受下述优惠及褒奖。
(一)积极合营褒奖
1.被征收房屋无有效权属证明,无有效建房批准手续且2000年3月航拍图上无标注、但2008年5月航拍图上有标注的房屋,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积极合营征收事情的,按下列办法褒奖:
第一时段签订协议的,给予二层(含二层)以上总面积50%的褒奖。
第二时段签订协议的,给予二层(含二层)以上总面积30%的褒奖。
第三时段签订协议的,给予二层(含二层)以上总面积10%的褒奖。
2. 被征收房屋无有效权属证明或有效建房批准手续,且2008年5月航拍图上无标注的房屋,但在本方案规定的第一时段内签订协议的,给予每平方米300元的旧料回购费。
(二)货币补偿褒奖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以下办法褒奖:
第一时段签订协议的,住宅给予每平方米200元的褒奖,商业经营用房(住改商除外)给予每平方米2000元的褒奖。
第二时段签订协议的,住宅给予每平方米150元的褒奖,商业经营用房(住改商除外)给予每平方米1500元的褒奖。
第三时段签订协议的,住宅给予每平方米100元的褒奖,商业经营用房(住改商除外)给予每平方米1000元的褒奖。
(三)产权调换褒奖
1.差价优惠
考虑被征收居民的实际经济条件,本着让利于民的原则,对被征收房屋同面积部分的安置差价实施优惠褒奖(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高于安置房评估价格除外)。
第一时段签订协议的,不补交差价。
第二时段签订协议的,住宅补交100元/㎡的差价,商业用房补交1000元/㎡的差价。
第三时段签订协议的,住宅补交200元/㎡的差价,商业用房补交2000元/㎡的差价。
2.面积褒奖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住宅和商业用房均按以下办法给予面积褒奖。
第一时段签订协议的,褒奖认定面积的10% 。
第二时段签订协议的,褒奖认定面积的3% 。
第三时段签订协议的,褒奖认定面积的1% 。
(四)先签先搬先选房
签订协议后,迁居完毕且交付旧房的,按照迁居先后顺序选择安置房。
被征收人迁居完毕后,奉告征收事情职员组织验收,被征收人凭“交房验收单”领取征收补偿、补助和褒奖,并以交房顺序确定为安置房选择顺序,被征收人按照批准的方案设计方案选择安置房。
被征收人只能选择与被征收房屋面积就近的安置房,选择安置房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被征收房屋面积的10%,实际选择安置建筑面历年夜于应安置建筑面积且差额在10平方米以内的,按照安置房屋市场评估价的八折结算差价;差额在1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照安置房屋市场评估价结算差价。选择小于应安置建筑面积部分按照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进行货币补偿。
选择安置房在2套(含2套)以上的,按照高低层相互搭配的原则选择。
其余
该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也对干系法律任务进行了公示
来源:宿州广播电视台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