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实行人:史建国,男,汉族,1979年8月15日出生,住宝鸡市渭滨区宝中路6号院6幢2单元1003号,公民身份号码610303197908152436。
实行依据:(2020)陕0303民初3366号民事调度书
悬赏事变:供应史建国个人财产线索并经本院查实掌握,使本案债权(实行标的330000元及其迟延履行金)全部或部分实现的,本院将依申请实行人承诺,对付由所供应财产线索实行到位的金额,按照2%比例给付悬赏金。本院对供应线索职员的身份及其有关情形予以保密。
悬赏有效期:自发布之日起一年内。
悬赏期间,如果被实行人主动履行完毕调度书确定的责任或经由本院逼迫实行完毕的,本次悬赏即告终结。
悬赏举报电话:0917-3851082
承办法官:李凡 法官助理:李成龙
被实行人: 刘少龙,男,汉族,1988年6月23日出生,住陈仓区贾村落镇龙尾村落一组041号付2号,公民身份号码610321198806233611。
被实行人:刘冬(曾用名:刘东),男,汉族,1983年4月17日出生,住宝鸡市金台区蟠龙镇南社村落十组21号,公民身份号码610321198304173137。
刘少龙
刘东
实行依据:(2015)金民初字第01630号民事讯断书
悬赏事变:供应刘少龙、刘冬个人财产线索并经本院查实掌握,使本案债权(实行标的948275元及其迟延履行金)全部或部分实现的,本院将依申请实行人承诺,对付由所供应财产线索实行到位的金额,按照10%比例给付悬赏金。本院对供应线索职员的身份及其有关情形予以保密。
悬赏有效期:自发布之日起一年内。
悬赏期间,如果被实行人主动履行完毕讯断书确定的责任或经由本院逼迫实行完毕的,本次悬赏即告终结。
悬赏举报电话:0917-3852302
承办法官:李凡 法官助理:杨明楷
被实行人: 王强,男,汉族,1984年9月16日出生,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姚店镇白牙村落600号4号北楼402,公民身份号码61260119840916183X。
实行依据:(2023)陕0303民初4465号民事调度书
悬赏事变:供应王强个人财产线索并经本院查实掌握,使本案债权(实行标的408964元及其迟延履行金)全部或部分实现的,本院将依申请实行人承诺,对付由所供应财产线索实行到位的金额,按照5%比例给付悬赏金。本院对供应线索职员的身份及其有关情形予以保密。
悬赏有效期:自发布之日起一年内。
悬赏期间,如果被实行人主动履行完毕讯断书确定的责任或经由本院逼迫实行完毕的,本次悬赏即告终结。
悬赏举报电话:0917-3851082
承办法官:李凡 法官助理:李成龙
被实行人: 巩生军,男,汉族,1981年6月26日出生,住宝鸡市金台区胜利塬37号,公民身份号码610303198106260018。
被实行人:宝鸡生悦安建筑工程有限任务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胜利村落五组0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3MA6XJDAJ65。
法定代表人:巩生军,任实行董事兼总经理。
实行依据:(2023)陕0303民初5033号民事讯断书
悬赏事变:供应巩生军、宝鸡生悦安建筑工程有限任务公司个人财产线索并经本院查实掌握,使本案债权(实行标的41967元及其迟延履行金)全部或部分实现的,本院将依申请实行人承诺,对付由所供应财产线索实行到位的金额,按照10%比例给付悬赏金。本院对供应线索职员的身份及其有关情形予以保密。
悬赏有效期:自发布之日起一年内。
悬赏期间,如果被实行人主动履行完毕讯断书确定的责任或经由本院逼迫实行完毕的,本次悬赏即告终结。
悬赏举报电话:0917-3851082
承办法官:李凡 法官助理:鲁国宏
被实行人:李少波,男,汉族,1997年8月8日出生,住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王岘镇刘家梁39号,居民身份号码620402199708083413。
实行依据:(2023)陕0303民初6182号民事讯断书
悬赏事变:供应李少波个人财产线索并经本院查实掌握,使本案债权(实行标的76116.75元及其迟延履行金)全部或部分实现的,本院将依申请实行人承诺,对付由所供应财产线索实行到位的金额,按照10%比例给付悬赏金。本院对供应线索职员的身份及其有关情形予以保密。
悬赏有效期:自发布之日起一年内。
悬赏期间,如果被实行人主动履行完毕调度书确定的责任或经由本院逼迫实行完毕的,本次悬赏即告终结。
悬赏举报电话:0917-3851082
承办法官:李凡 法官助理:鲁国宏
具有下列环境之一的,不能得到悬赏褒奖:
(一)举报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属于公民法院已经节制的;
(二)举报的财产属于申请实行人已供应的,被实行人已报告的,公民法院或其他机关正在查封、扣押的财产范围;
(三)举报人利用造孽或不正当手段获取线索的;
(四)举报人为国家机关事情职员因职务便利得到信息举报的;
(五)法院事情职员或有举证任务的职员与他人串通,以举报手段骗取悬赏褒奖的;
(六)举报人为申请实行人的代理人或申请实行人的员工、近支属的;
(七)举报人举报的财产无法变现的;
(八)对同一财产在后举报的,举报的韶光以公民法院接到举报的登记韶光为准;
(九)举报时本院已经实行完毕的,以及依老实信用、公序良俗等原则,属于其他不应支付悬赏金的环境。
注:本悬赏公告,阐明权归宝鸡市金台区公民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公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