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远培植计有限公司

被告:途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无天资工程建筑设计公司 材料设备

01.

案件还原:

2018年7月19日,途居公司(甲方)与不番设计公司(乙方)签订《民宿设计条约》,约定由乙方承揽民宿设计做事,甲方按进度支付设计费30万元。
设计内容包括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乙方现场咨询做事、软装设计做事。

2018年11月14日,由于政府报批哀求限定,双方签订两份《补充协议》,约定由不番设计公司重新制作设计方案,途居公司向不番设计公司支付设计费7万元。
截至目前,途居公司已向不番设计公司支付设计费26.5万元。

另查明,不番设计公司不具有建筑工程设计的资质。

02.

不番设计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

1.判令途居公司支付剩余设计咨询做事费10.5万元;

2.判令途居公司支付新增设计费29.2万元。

事实和情由:

在条约履行期间,原告一贯积极与被告沟通设计方案,并根据被告的哀求及时进行调度,但被告一贯变动设计条件及方案,导致原密告生大量额外事情。
参照《补充协议》约定的计费标准,即4000元/事情日,额外事情量最少需73日,增加设计费共计29.2万元。
截至目前,被告仅支付原告设计费共计26.5万元。

途居公司辩称:

不番设计公司无建筑工程设计资质,故《设计条约》及两份《补充协议》应该无效。
在条约履行期间,因设计公司无资质导致其未按约提交方案设计及施工图设计,造成工程延期,故设计公司无权要求连续支付剩余设计费。

对付增加设计费的主见,设计公司在条约履行过程中,除双方就变更设计签订的两份《补充条约》外,再未提出过调度变更设计费。
纵然确实发生因途居公司缘故原由的重大修正造成设计公司已提交确认的设计内容返工的,按照条约约定,双方应签订补充条约,重新明确有关条款。
但双方既未签订类似的补充条约,设计公司也未提出过,解释该变更调度均在合理范围内,现设计公司主见增加设计费并无依据。

03.

途居公司向法院提出反诉:

1.确认《设计条约》及两份《补充协议》无效;

2.返还已收取的设计费26.5万元;

3.赔偿因条约无效而遭受的丢失20万元;

事实和情由:

因原设计方案未能通过当地政府审批,双方签订两份《补充协议》,以寻求能够通过当地政府的审批。
因设计公司无干系建筑工程设计资质,双方签订的条约及补充协议应属无效,故设计公司应返还已付设计费26.5万元,并赔偿丢失20万元。

不番设计公司辩称:

双方签订的条约及补充协议是有效的。
设计公司已践约履行条约,将干系事情成果交付。
因途居公司单方解除条约,导致设计公司无法连续履行条约,故哀求途居公司的反诉。

04.

法院:

不番设计公司与途居公司签订的《民宿设计条约》与《补充协议》,因不番设计公司不具备相应设计资质,该条约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逼迫性规定,应属无效。

本案中,不番设计公司组织职员进行设计,又应途居公司的哀求,多次修正方案设计及施工图设计,且多次到施工地就设计问题进行沟通,确有丢失,有权要求途居公司予以补偿。
不番设计公司认为按照《设计条约》第五条“在条约履行期间……超过一半时(方案确认,进入施工图阶段),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的约定,途居公司应全额支付设计费。
法院认为在条约中双方对所谓的阶段是一个模糊的观点,并未作出明确约定,且不番设计公司明知自己无设计资质,却与途居公司签订有资质哀求的培植工程设计条约,对自身的丢失存在差错。
故其哀求途居公司按照条约约定进行全额补偿,与法律规定不符,法院不予支持。

途居公司作为发包方,未审查不番设计公司的设计资质,对不番设计公司的丢失亦有差错,应给予相应的赔偿。

综上,法院根据设计方案属于智力成果,其实际代价难以评估,应参考双方条约约定的价格。
经现场勘查,途居公司基本采取不番设计公司提交的方案设计及施工图设计,鉴于途居公司已支付设计费26.5万元的事实,再结合双方差错程度,确定途居公司再补偿不番设计公司7万元。

关于不番设计公司哀求途居支付增加设计费29.2万元的主见,其未能供应证据证明双方曾对增加设计费进行协商,法院对此不予支持。

关于途居公司哀求不番设计公司赔偿丢失20万元,其只供应同类民宿房价作为参考,未供应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法院对此不予支持。
据此,讯断如下:

一、途居公司支付远培植计公司设计费70000元;

二、驳回远培植计公司的其他诉讼要求;

三、驳回途居公司的反讼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