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汽车库在进行总平面布局和选址的时候,要符合城市的总体方案哀求,要合理确定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设置位置、与周边建筑的防火间距、消防车道的设置形式和消防水源的确定等问题;
2、汽车库不得与幼儿建筑、老年人建筑以及中、小学校的传授教化楼、医院的病房楼等建筑组合建造;当必须组合建造时应知足下列条件:汽车库位于这些场所的地下部分、与这些场所应采取耐火极限不低于2.0小时的楼板进行完备分隔、汽车库与这些场所的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应分别独立设置;
3、汽车库不得与甲乙类生产厂房、仓库贴邻建造或组合建造;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应独立建造,且该类汽车库应为单层,当停放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停放数量小于即是3辆时,可以与一二级耐火等级的Ⅳ类汽车库贴临建造,但应设置防火墙进行分隔;
4、汽车库内贮存量小于即是1.0吨的甲类物品库房、非封闭喷漆间不大于1个车位或封闭喷漆间不大于2个、乙炔发生器间的安装容量小于即是5.0立方米/小时或乙炔气瓶库贮存的的标准钢瓶数不大于5个、充电间的面积不大于200平方米以及其他的甲类场所可与汽车库贴临,但应设置防火墙进行分隔,且这些场所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5、汽油罐、加油机、液化石油气、加气机等不应设置在汽车库内;喷漆间、充电间、修理车位、乙炔间以及甲乙类物品库房不应设置在地下、半地下汽车库内;
6、燃气或燃油的锅炉、油浸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不得设置在汽车库内,如必须要设置在汽车库内应知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4.12哀求,详细条文如下:
5.4.12 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宜设置在建筑外的专用房间内;确需贴邻民用建筑支配时,应采取防火墙与所贴邻的建筑分隔,且不应贴邻人员密集场所,该专用房间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确需支配在民用建筑内时,不应支配在职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燃油或燃气锅炉房、变压器室应设置在首层或地下一层的靠外墙部位,但常(负)压燃油或燃气锅炉可设置在地下二层或屋顶上。设置在屋顶上的常(负)压燃气锅炉,间隔通向屋面的安全出口不应小于6m。
采取相对密度(与空气密度的比值)不小于0.75的可燃气体为燃料的锅炉,不得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2 锅炉房、变压器室的疏散门均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3 锅炉房、变压器室等与其他部位之间应采取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不燃性楼板分隔。在隔墙和楼板上不应开设洞口,确需在隔墙上设置门、窗时,应采取甲级防火门、窗;
4 锅炉房内设置储油间时,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1m3,且储油间应采取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与锅炉间分隔;确需在防火隔墙上设置门时,应采取甲级防火门;
5 变压器室之间、变压器室与配电室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
6 油浸变压器、多油开关室、高压电容器室,应设置防止油品飘泊的举动步伐。油浸变压器下面应设置能储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事件储油举动步伐;
7 应设置失火报警装置;
8 应设置与锅炉、变压器、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的容量及建筑规模相适应的灭火举动步伐;
9 锅炉的容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GB 50041的规定。油浸变压器的总容量不应大于1260kV·A,单台容量不应大于630kV·A;
10 燃气锅炉房应设置爆炸泄压举动步伐。燃油或燃气锅炉房应设置独立的透风系统,并应符合本规范第11章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