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应该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责任,不履行责任或履行责任不符合条约约定的,应该承担相应的违约任务。
违约任务的打算,应以当事人实际发生丢失为打算条件,守约方主见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丢失的部分,公民法院不予支持。

干系法条:

上海中铭建筑设计 建筑法规

1.《中华公民共和国条约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

2.《最高公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公民共和国条约法>多少问题的阐明(二)》第二十九条

基本案情:

江苏省中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铭公司)在一审法院诉称:2008年9月13日,我公司与北京太极电子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太极公司)签订《内蒙古大学弱电外管网分包条约》(以下简称《分包条约》),太极公司将其承包的内蒙古大学新校区工程中的弱电外管网工程分包给我公司。
条约签订后,我公司践约完成了施工任务。
2009年1月9日,我公司与太极公司就该分包工程进行了却算,并签订了《关于“内蒙古大学新校区弱电外管网土建工程”的决算及付款协议》(以下简称《付款协议》),确定终极决算总价为2400000元。
截止2010年底,太极公司已支付1910000元,尚欠490000元未付。
经我公司多次催要,太极公司仍拒不支付欠付的工程款,其行为违反了条约约定,答允担违约任务。
为掩护我公司的合法权柄,起诉哀求太极公司:立即支付我公司工程款490000元,并按中国公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自2009年5月2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违约金。

太极公司在一审法院辩称:中铭公司所述属实,我公司赞许支付欠付的工程款,但由于内蒙古大学的项目拖垮了我公司,现运营比较困难,短期内无法支付490000元。
其余,不同意支付违约金。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讯断:1.太极公司于本讯断生效后七日内给付中铭公司工程款公民币四十九万元;2.驳回中铭公司其他诉讼要求。
中铭公司不服法院讯断,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上诉。
一中院经由审理,讯断如下:坚持原讯断第一项;撤销一审法院讯断第二项;太极公司给付中铭公司违约金;驳回中铭公司的其他诉讼要求。

裁判情由:

一中院审理认为:当事人应该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责任,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哀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本案中,太极公司与中铭公司签订的《分包条约》以及《付款协议》均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逼迫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践约全面履行各自的责任。
故一审法院讯断太极公司向中铭公司支付工程款49万元精确,本院予以坚持。

关于中铭公司主见的违约金是否该当支持的问题。
双方签订的《分包条约》中虽未对违约金进行约定,但结算过程中双方签订的《付款协议》对工程款的决算金额、付款办法以及违约金的打算方法另行达成了合意。
此后,太极公司以单方意思表示,通过向中铭公司发出《结算协议》的办法,对《付款协议》中约定的付款办法进行了变更。
但在太极公司仍未按《结算协议》准期支付工程余款的情形下,中铭公司并未赞许对《付款协议》中有关违约金的约定进行变更。
中铭公司催款函的内容,仅表明双方对付款办法的变更达成了新的合意。
故在太极公司未按照《结算协议》支付工程余款的情形下,中铭公司哀求太极公司支付违约金的主见应该得到支持,一审法院未予支持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裁判解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中铭公司主见的违约金是否应该支持,以及违约金的打算标准问题。

双方签订的《分包条约》中虽未对违约金进行约定,但结算过程中双方签订的《付款协议》对工程款的决算金额、付款办法以及违约金的打算方法另行达成了合意。
此后,太极公司以单方意思表示,通过向中铭公司发出《结算协议》的办法,对《付款协议》中约定的付款办法进行了变更。
但在太极公司仍未按《结算协议》准期支付工程余款的情形下,中铭公司并未赞许对《付款协议》中有关违约金的约定进行变更。
中铭公司催款函的内容,仅表明双方对付款办法的变更达成了新的合意。
故在太极公司未按照《结算协议》支付工程余款的情形下,中铭公司哀求太极公司支付违约金的主见应该得到支持。

关于违约金的打算标准问题。
《付款协议》中约定的违约金的打算标准为“按逐日所欠工程款的5‰打算”,现中铭公司认为上述违约金打算标准过高,主见按照中国公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打算违约金。
太极公司则认为中铭公司起诉哀求的违约金数额仍旧过高,该公司无力支付,并哀求减免。
根据《最高公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公民共和国条约法>多少问题的阐明(二)》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丢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样平常可以认定为条约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丢失”。
本案中,太极公司因拖欠工程款,已给中铭公司造成丢失,此项丢失为资金被占用的利息丢失。
虽然,中铭公司主见太极公司欠付工程款的行为还给其造成其他丢失,但中铭公司就此并未供应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
故中铭公司按照中国公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主见违约金过高,本院综合考虑双方条约的履行情形、太极公司的差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称身分,以中铭公司的实际丢失为根本,根据公正原则和老实信用原则,确定太极公司应支付的违约金按照中国公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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