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培植工程领域中,工程设计图和建筑作品都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权利客体,该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四)美术、建筑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舆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在著作权法第十三条所列举的作品专有权利中,工程设计图和建筑作品所掌握的权利是人身权以及紧张表现为复制的财产权。人身权包括署名权、揭橥权、修正权以及保护作品完全权;复制权指以印刷、复印、拓印、翻拍、录像、数字化等办法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行为。
作为著作权法下的权利客体,工程设计图和建筑作品侵权案件所受的关注相对付笔墨作品或其他作品更少,特殊是工程设计图,由于其繁芜性、多样性,更是在著作权法领域造成了一定的混乱。为进一步厘清、识别这两种作品类型的侵权行为表现,本文考试测验对工程设计图和建筑作品的侵权模式进行一次梳理。
一、平面到平面工程设计图之间的侵权类型
(一)工程设计图的法律含义
根据2021版《中华公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导读与释义》供应的阐明,工程设计图是指在工厂、矿山、铁路、桥梁及建筑工程培植之前,所创作的能为培植施工供应依据的设计图纸及其解释,一样平常包括初步设计、技能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的图纸及解释。根据《建筑工程设计文件体例深度规定(2017版)》的规定,建筑工程的设计一样平常分为方案设计、初步设计以及施工图设计三个阶段,对应立法者对著作权法中对工程设计图的定义,属于著作权法保护工具的是可供施工的设计图,并不包括方案设计乃至更靠前的观点设计。《北京市高等公民法院侵害著作权案件审理指南》第二章“权利客体的审查”中,对“图形作品”直接明确为“仅用于施工的建筑设计图属于工程设计图”。
值得把稳是,培植工程领域所包括的三个设计阶段中,方案设计阶段所形成的设计成果并不明确包括在著作权法规范所指向的范围之内,但实践中,根据案例检索显示,法院普遍认为方案设计阶段的设计成果仍旧属于工程设计图的范围。
(二)侵权模式概述
工程设计图所涉及的侵权后果具有权利复合的特点,表现为侵权人的一个侵权行为可能同时陵犯到权利人几个权利,如署名权、修正权、复制权等。根据案例检索结果,从不同侵权行为发生的事宜背景来看,工程设计图存在以下几类侵权模式:
1.剽窃或者抄袭他人作品,即把别人的作品全部或部分所为己有。
如邢天煜与蔡岢铮著作权权属轇轕中【(2021)京0105民初65642号】,被告在经营活动中通过截屏办法获取原告邢天煜享有著作权的景不雅观建筑图形作品,在去除邢天煜用于管理其作品的署名信息后对外有偿转让的行为,侵害了原告对涉案景不雅观建筑图形作品享有的复制权和署名权以及得到报酬的权利。
2.基于条约产生的侵权。一样平常情形下,工程设计图委托条约会对设计图纸的知识产权归属进行约定,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九条规定“条约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条约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最高公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轇轕案件适用法律多少问题的阐明》对著作权属于受托人的环境有更详细的规定:“委托人在约定的利用范围内享有利用作品的权利;双方没约定利用作品范围的,受托人可以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利用该作品。”
据此,基于条约产生的著作权侵权,表现为权利人事先就参与到培植工程的设计阶段中,后因设计条约履行中涌现轇轕,权利人提前退出设计事情,设计成果被委托方另行利用而导致的侵权,侵权类型紧张是署名权。
在济南华兴建筑设计有限任务公司与山东华盛建筑设计研究院轇轕中【(2015)鲁民三终字第159号】,山东省高等公民法院根据已查明的事实,认定华盛设计院为参与工程验收,对已落成大楼重新出具了设计图纸并署名的行为构成剽窃他人作品的侵权行为,侵害了华兴公司对其设计图纸享有的复制权、署名权、修正权等著作权权利。
因此,设计人在委托条约中可适当关注,是否须要对著作权有特殊的强调和约定,以有利于后期条约履行风险涌现时,实现自己权利的保护。
3.委托人套用设计成果构成侵权,在设计人在完成设计事情后,委托人未经权利人许可,将本项目的设计成果套用到近似的项目上。
如安徽省黄山市中级公民法院审理的“黄山市华润轩古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安徽省徽州古典园林培植有限公司、安徽省民用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一案(【2017】皖10民初97号),古典园林公司即由于套用华润轩公司在另一项目的设计方案而构成侵权。
二、平面到立体设计图到建筑作品,不构成侵权
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从设计图到建筑作品是否构成由平面到立体的复制,在实践中一贯存在较大的争议。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律框架之下,对付复制有狭义与广议两种阐明。狭义的复制即为以印刷、复印、拓印、翻拍、录像、数字化等办法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行为;广义的复制包括按照设计图制作建筑、雕塑等立体作品。但我国著作权法采取的是狭义观点,并没有包括从设计图到建筑作品的复制权。
对付从平面到立体是否构成复制?曾有个经典案件:迪比特诉摩托罗拉案。2002年,上海迪比特实业有限公司起诉摩托罗拉(中国)电子有限公司,称未经迪比特公司赞许,摩托罗拉公司按照其设计的手机印刷线路板布图设计生产了手机,因此侵害了其设计图著作权。上海市第二中级公民法院终极并未支持迪比特公司的诉请,讯断认为“著作权法意义上对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的复制,仅指以印刷、复印、翻拍等复制形式利用图纸,而不包括按照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进行施工、生产工业产品。因此,按照印刷线路板设计图生产印刷线路板的行为,是生产工业产品的行为,而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
因此,纵然有人利用权利人的设计图制作出建筑物,也不能构成著作权意义上的从平面到立体的复制侵权。
三、立体到立体建筑作品的本色性相似
须要澄清的是,不是每幢建筑物或者构筑物都可以称为“建筑作品”,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建筑作品须要具备一定的审美高度。比如位于孵化园的成都邑政府办公楼,由于其朴实、方正的外不雅观造型无法表示独创性和审美,就只能是普通的建筑物;而与之毗邻的天府金融中央,因其“花瓣”的造型独特、审美意趣高超而成为成都邑有名的地标建筑之一,花瓣楼的外不雅观造型就属于著作权意义上的“建筑作品”,可以为著作权法所保护。
判断建筑作品是否构成侵权的关键在于建筑物之间是否存在“本色性相似”,在保时捷股份公司诉北京泰赫雅特汽车发卖做事有限公司建筑作品侵权案中【北京高院(2008)高民终字第325号】,法院终极认定泰赫雅中央对保时捷中央构成侵权,是由于两个建筑在外不雅观造型上构成“本色性相似”。
结尾存疑
培植工程领域涌现的著作权侵权行为较为集中在工程设计图阶段,但是如何精确理解“为培植施工供应依据”的图纸才享有著作权?
照通说,工程设计图之以是纳入著作权法保护,是由于“设计图由点、线、面和各种几何图形组成,包含着严谨的精确、简洁、和谐与对称的科学之美”。工程设计图中的方案设计并不符合点、线、面及几何图形组成形式,方案设计的目的是为了取得方案容许证,并不能直接用于施工;同时,方案设计成果的表现形式一样平常为“笔墨结合图片以共同展示设计理念”而非详细的施工蓝图。
基于此,笔者认为法律实践中,法院普遍将方案设计图直收受接管入“工程设计图”保护短缺必要的说服力,希望随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不断加大,著作权干系立法能及时关注到这一点,从而有进一步的规范和完善。
撰稿:北京中银(成都)状师事务所
颜学茹状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