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关于办公用房利用标准问题

党政机关建筑设计平面 知识问答

(一)

全省各级党政机关事情职员办公室利用面积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培植标准》(发改投资〔2014〕2674号)实行。
办公室利用面积标准是掌握上限,必须按照从严从紧、宁少勿超的原则配置利用。

(二)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有关文件规定,我省乡级机关办公室掌握面积为乡级正职24平方米,乡级副职18平方米,乡级以下9平方米;乡级机关做事用房掌握面积按县级机关标准实行。

(三)

全省各级党政机关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奇迹单位,办公用房利用标准为:

1

省级机关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奇迹单位,厅(局)级的按省级机关标准实行,处级的按市级机关标准实行,科级的按县级机关标准实行。

2

市级机关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奇迹单位,县(处)级的按市级机关标准实行,科级的按县级机关标准实行,科级以下的按乡级机关标准实行。

3

县级机关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奇迹单位,科级的按县级机关标准实行,科级以下的按乡级机关标准实行。
个中,公安派出所、法律所、自然资源所等派驻州里的单位可按乡级机关标准实行。

4

省级机关、市级机关副处级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奇迹单位,根据事情须要,其副职领导办公室利用面积可按12平方米掌握。

5

各级机关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奇迹单位,与本级党政机关入驻同一办公楼(办公区)办公的,办公用房利用标准按本级党政机关标准实行。

(四)

驻外办事机构、各种开拓区、城市新区及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等各级政府派出机构,办公用房利用标准按本级党政机关标准实行。
个中,各种开拓区包括高新技能家当园区、经济技能开拓区、出口加工区、保税区、自由贸易试验区及其他类型开拓区。

(五)

高档院校办公用房利用标准,参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利用标准实行。
省属厅级高校按省级机关标准实行,省属处级高校及市属高校按市级机关标准实行。

(六)

在中心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奇迹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出台前,省直奇迹单位、省属高校具有技能职称的职员,可按正高对应正处级、副高对应副处级、其他对应科级以下的标准配置利用办公用房,但不得超过本单位紧张领导职务的办公用房利用标准。
具有技能职称和行政职务双重身份的职员,办公用房利用标准可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实行。
因不同类型奇迹单位情形较为繁芜,科研、教诲、医疗等单位可在不打破上述标准的条件下自行确定。

(七)

党政机关在外租用(借用)的办公用房,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利用标准实行,其面积纳入本单位办公用房总利用面积进行核定。

(八)

因事情须要,干系事情职员在单位机要室、档案室、图书资料室、文印室、收发室、值班室、设备管理室、机关信息网络用房等做事用房内办公的,不计入其个人办公用房利用面积,但单位班子成员和部门紧张卖力人不得在上述房间内独立办公。

(九)

村落委会、居委会等村落(社区)级组织办公用房不属于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范畴。
根据“不忘初心,牢记义务”主题教诲专项整治有关哀求,做生意有关部门,参照各层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利用标准的制订原则,村落(社区)级组织办公用房利用面积建议按不超过乡级机关副职的标准掌握,即村落级正职18平方米,村落级副职12平方米,其他职员9平方米。

02

关于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后有关职员办公用房利用标准问题

(十)

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后,在中心有关规定出台前,全省党政机关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事情职员)套转职级的,办公用房利用标准按套转前的职务(含非领导职务)标准实行;由领导职务晋升为职级公务员的,办公用房利用标准按原领导职务的标准实行;担当领导职务且兼任职级的公务员,办公用房利用标准按领导职务的标准实行。
职级公务员或兼任职级的公务员,仅晋升职级的,办公用房利用标准不变。

(十一)

2019年6月1日后安置到党政机关的军队转业干部,担当领导职务的,办公用房利用标准按领导职务的标准实行;任职级的,办公用房利用面积可按二级巡视员不超过厅局级副职、一级和二级调研员不超过县处级正职、三级和四级调研员不超过县处级副职、一级和二级主任科员不超过乡科级正职、三级和四级主任科员不超过乡科级副职的标准进行掌握,但不宜超过所任职单位(部门)紧张领导职务的利用标准。
仅晋升职级的,办公用房利用标准不变。

(十二)

公务员受到降级处罚后,只任职级的,办公用房利用标准按该职级一样平常对应的领导职务的标准实行,且不得高于受降级处罚之前的利用标准。

03

关于领导干部能否配备卫生间、会议(接待)室、安歇室、值班(备勤)用房的问题

(十三)

省直厅(局)正职和设区市、县(市、区)党政正职的办公室,可按发改投资〔2014〕2674号文件规定在利用面积范围内配备不超过6平方米的卫生间。
个中党政正职包括人大常委会、政协正职。

(十四)

发改投资〔2014〕2674号文件印发履行前既有的办公用房,办公室内原有卫生间的,在利用面积符合规定标准的条件下,可暂不整改,待办公用房维修正造时一并整改。
新建办公用房卫生间配备必须严格按照发改投资〔2014〕2674号文件规定实行。

(十五)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培植标准条文解释》第十二条明确,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可设置一个容纳全体职员参加的大型会议室或报告厅,并根据职员规模设置包括党组(党委)会议室、电视电话会议室在内的多少大、中、小型会议室,可根据职员规模设置一个或两个接待室。
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办公室隔壁不可均设置会议室或接待室,已设置的应予纠正。

(十六)

发改投资〔2014〕2674号文件规定,各级党政机关领导职员办公室可在规定的利用面积标准内配备安歇室。
严禁以值班、备勤之名为领导干部在利用面积标准外设置日常利用的安歇室。

(十七)

根据部门职能及事情职责哀求,确有值班、备勤需求,国家干系主管部门有明文规定,且本单位有完善的值班(备勤)制度的,可适当设置值班、备勤用房,如公安机关、应急管理部门等。
根据中心厉行节约反对摧残浪费蹂躏和“四风”问题专项整治精神,值班室、备勤室宜集中设置,不宜为每位领导干部均设置值班室或备勤室。

04

关于领导干部因事情须要配备两处办公用房和转任人大、政协等单位有关职务后如何安排办公用房的问题

(十八)

根据规定,领导干部在不同单位同时任职的,应该在紧张任职单位安排一处办公用房;紧张任职单位与兼职单位相距较远,且需常常到兼职单位事情的,经兼职单位党委(党组)研究报上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审核赞许后,可由兼职单位再安排一处小于标准面积的办公用房。
兼任多个单位职务的,不得安排三处以上的办公用房。
如:某设区市副职领导兼任A县县委布告一职,两地相距较远且需常常到A县事情,拟在A县安排一处办公用房,则由A县县委研究报市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审核赞许后,安排一处小于兼任职务面积标准的办公用房。

(十九)

根据中共中心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有关文件规定,领导干部转任人大或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以上职务的,按照保留一处办公用房的原则,由人大或政协机关及时与领导干部原任职单位沟通后办理。
领导干部在退休前转任其他机构有关职务,因事情须要安排办公用房的,参照此规定实行。

05

关于离退休或已退出领导职务但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领导干部办公用房有关问题

(二十)

中心及我省有关法规和文件对离退休领导干部办公用房有如下规定:

1

领导干部退休的,应该在办理退休手续后1个月内腾退其办公用房。

2

领导干部离退休后经组织批准到社会团体等组织任职的,社会团体等组织根据事情须要,参照其离退休前所任职务的利用标准可为其安排办公用房,原单位的办公用房须按规定腾退。
在多个组织任职的,不得安排两处以上的办公用房。

3

领导干部离退休后承担中心或省部级单位批准的专项任务时,原单位的办公用房须按规定腾退。
承担专项任务期间,根据事情须要可由专项任务承接单位供应临时办公用房,专项任务结束后,临时办公用房在2个月内腾退。

4

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干系规定,保障好老干部政治、生活报酬,安排好离退休领导干部集中学习、集中阅文场所。
但不得以学习、阅文等名义变相为离退休领导干部供应专用办公用房,也不得在老干部活动中央、老年大学等场所为其供应任何形式的办公用房。

(二十一)

领导干部已退出领导职务,但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所在单位应根据实际事情须要、办公用房实际等相应调度其办公用房。

06

关于办公室利用面积丈量办法的问题

(二十二)

办公室利用面积丈量办法包括:

1

办公室内墙面(含轻质隔墙)设有固定柜子的,从柜子内的背板进行丈量,并计入办公室利用面积;以柜代墙的,从柜子面板进行丈量。

2

办公室内有封闭阳台的,按全部面积计入利用面积;阳台未封闭的,按一半面积计入利用面积。

3

办公室内有飘窗、凸窗或落地窗的,窗台以初始建筑构造为准,从窗户内侧墙面开始丈量。

4

个别办公室内因建筑构造繁芜、平面形状不规则,导致局部凹型空间过于狭小且无法有效利用的,可不计入办公室利用面积。

07

关于超标办公用房整改和清理腾退的问题

(二十三)

根据中办发〔2014〕64号等文件哀求,办公用房利用面积超标的,应该采纳以大调小、合用办公的办法进行整改。
对不能通过调换或合用办法办理的,在确保空间合理有效利用的条件下,经本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审核赞许后,利用单位可采纳工程改造的办法进行整改。
对滥用工程改造办法乃至搞形式主义整改,导致办公室内的卫生间、安歇室、阳台或其他区域“一封了之”弃置不用,或将其隔离出办公室后连续供个人专属利用,以及任由隔断后的空间闲置摧残浪费蹂躏等征象,应该予以纠正。

(二十四)

办公用房清理整改应坚持实事求是,反对形式主义和铺张摧残浪费蹂躏。
超标办公用房受现有房源实际、建筑构造布局及线路、消防、空调等举动步伐设备客不雅观条件限定,按照以大调小、合用办公、合理改造的办法整改确有困难的,可由干系主管部门党组(党委)研究提出见地,经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进行备案登记,待办公用房维修正造或领导干部职务变动调换办公用房时一并整改,有关情形纳入办公用房整改事情台账备查。

(二十五)

超标办公用房整改结果应按照“以门为界”的原则进行认定。
领导干部超标办公用房采纳工程改造办法整改后,分隔形成的会议室、接待室、安歇室或空置区域,如仍通过一个房门掌握进出,或者分隔后的上述空间虽不通过一个房门进出,但实为领导干部专属利用,可认定为“无效整改”或“假整改”,仍应计入个人办公用房利用面积之内。

(二十六)

利用单位采纳职员整合办法对超标办公用房进行整改时,应首先按体例职员整合,别的事情职员按同楼层或跨部门整合,末了剩余个别职员的办公室超标面积不视为个人超标面积。

(二十七)

根据《履行办法》规定,利用单位应该在核定的面积内安排利用办公用房,超出核定面积的一律移交同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统一调处利用。
为便于利用单位掩护与管理,提高资产配置利用效益,需清理腾退的办公用房应按楼层集中空置并封存,不得“插花式”零散分布。

08

关于窗口做事、援疆援藏、对口援建、互换挂职、扶贫、借调等职员办公用房能否保留的问题

(二十八)

各单位派驻政务做事、便民做事、部门办事大厅(中央),专职从事窗口做事的体例内事情职员,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可按标准保留其办公用房;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单位不再保留其办公用房。

(二十九)

援疆援藏、对口援建、互换挂职、扶贫和一年以内的借调等职员体例在本单位的,可按标准保留其办公用房,但保留的办公用房不能与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安排在同一间办公室;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借调职员,单位不再保留其办公用房。

09

关于州里机关干部办公用房“寝办合一”问题

(三十)

考虑到州里实际,州里机关干部因事情须要可以设置寝室(宿舍),具备条件的应该按楼栋或楼层集中设置,原则上不得与办公室连通。
如利用面积在规定标准之内,可在办公室内自行安排。

(三十一)

极少数州里老旧办公用房实施“前半间办公、后半间住宿”的“寝办合一”模式,利用面积超标的,原则上应该通过调度等办法实现办公室与寝室(宿舍)分设。

10

关于派驻纪检监察组和部分“超编”基层单位办公用房利用面积核定的问题

(三十二)

根据发改投资〔2014〕2674号文件规定,单位办公用房总利用面积按本单位体例订员进行核定。
鉴于实际事情中,派驻纪检监察组利用常驻单位一定数量的办公用房,全省各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在核定常驻单位的办公用房总利用面积时,应将派驻纪检监察组的办公用房面积进行单独核算后合并打算。

(三十三)

单位实有在编人数按规定应在核定的体例数额范围之内,因机构改革、区划调度及历史遗留等缘故原由,对实有在编职员超出核定体例数额,且确有实际须要的基层单位,可按实有在编人数核定其办公用房总利用面积,待超编职员通过自然减员、职员分流、调处余缺等办法逐步消化后,再严格依据体例订员核定其办公用房面积。

11

关于办公用房与技能业务用房界定问题

(三十四)

办公用房与技能业务用房观点的差异:办公用房是指党政机关霸占、利用或者可以确认属于机关资产的,为保障党政机关正常运行须要设置的基本事情场所,由基本办公用房(包括办公室、做事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组成;技能业务用房是指办公用房以外,用于开展各种业务而设置的分外技能业务场所,如公安机关的审讯室、法院的审判庭、公民来访接待中央、应急指挥中央、政务做事大厅和部门办事大厅等。

(三十五)

办公用房与技能业务用房区分还可以项目立项批复名称为参考,但应结合详细培植内容、实际功能用场等客不雅观情形合理区分。
部分以技能业务用房名义立项培植的事情场所,实际用场可能以办公用房为主,在开展办公用房信息统计报告等事情时,管理部门和利用单位应把稳准确区分,分别核算其面积。
如:以技能业务用房名义立项培植的某指挥中央大楼,单体建筑面积20000㎡,大楼建成投入利用后,实际仅6000㎡用于技能业务用房,别的部分为办公用房,则该栋建筑不能大略认定并填报为技能业务用房,须结合实际功能及用场分别核算办公用房与技能业务用房的面积。

(三十六)

对付已颁布国家培植标准的技能业务用房,有的在培植标准中已明确规定不包含办公用房,如公安机关、法院、审查院的办案业务用房,这类项目不存在技能业务用房和办公用房界线不清的问题。
有的培植标准规定培植内容中须要设置少量的办公用房,如博物馆、科技馆、档案馆等,因根据培植标准设置的办公用房一样平常所占比例较小,不是项目主体内容,考虑到功能完全性,可按技能业务用房进行统计报告。

12

关于党政机关出租(出借)和租用(借用)办公用房问题

(三十七)

《履行办法》等规定,利用单位不得擅自出租办公用房,应统一由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审批或管理。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在中办发〔2013〕17号文件印发前已经出租(出借)且条约到期的,应该予以收回;租赁条约未到期的,租金收入严格按照进出两条线规定管理,到期及时收回,未经批准不得续租。

对外出租(出借)的办公用房,党政机关如有须要,应该及时收回并统筹调处利用。

(三十八)

《履行办法》规定,无法调处或置换办理办公用房的,可以面向市场租用,但应严格按照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详细程序为:利用单位提出申请→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核准→财政部门安排预算;或者由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提出租用方案→财政部门审核安排预算→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统一租赁并统筹安排利用。
未经批准,财政部门不应安排预算资金,各单位也不得利用其他资金租用(借用)办公用房。

(三十九)

根据中办发〔2013〕17号文件规定,未经批准租用办公用房的,应予以清理并腾退,严禁以租用过渡性用房名义变相购建利用办公用房。

13

关于党政机关老旧危房能否拆除新建的问题

(四十)

(四十)

根据《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及我省《履行办法》规定,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配置应该按照调处、置换、租用和培植的优先级顺序进行。
因办公楼老旧危房等缘故原由,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确有困难的,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盘活办公用房存量资源,调处余缺、优化配置,应首先考虑从现有办公用房存量中调处办理。

(四十一)

对付无法调处、置换、租用办公用房,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等分外情形的,可以采纳培植办法办理,但应该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机关团体培植楼堂馆所管理条例》等有关政谋划定从严掌握,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14

关于办公用房大中修与日常维修的界定以及维修标准的问题

(四十二)

按照破坏程度和修缮事情量的大小,办公用房的维修分为大中修和日常维修。
大中修是指对办公用房或其设备举动步伐进行一个或多个别系的大修或中修,如大范围的构造补强加固、改造,装饰装修的修复、更新,各种举动步伐的重新调度、设置、改装、改造或更新。
日常维修是指及时修复、打消房屋或其设备举动步伐的轻微损伤或小故障,保持房屋及其举动步伐正常利用功能和运作的日常掩护、保养。

(四十三)

国管局在2016年新制订出台《中心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标准》,对办公用房维修标准化管理、技能标准有非常详细的哀求,也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项目的检讨、评定与维修,在我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标准出台前,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可参照实行。
此外,如涉及到装修方面,还可参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培植标准》第五章“建筑装修”有关规定实行。

15

关于办公用房监督检讨内容的问题

(四十四)

办公用房督匆匆检讨紧张包括以下内容:

1

办公用房利用情形。
利用单位是否存在办公用房总利用面积超标、事情职员(重点是领导干部)办公室利用面积超标、领导干部违规占用多处办公用房、不按哀求进行办公用房清理整改以及办公用房闲置摧残浪费蹂躏等情形;

2

办公用房处置情形。
利用单位是否存在擅自变更办公用房权属、擅自改变办公用房用场、擅自出租(出借)或租用(借用)、擅自置换办公用房等违规处置利用办公用房的情形;

3

办公用房培植和维修情形。
有关单位是否存在未经批准培植或大中修办公用房、超标准培植或维修正造办公用房、以技能业务用房名义变相或搭车培植办公用房等情形;

4

办公用房建账立制情形。
利用单位是否建立办公用房利用管理台账,是否制订办公用房利用管理干系制度及方法,是否对《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及我省《履行办法》等党内法规进行学习宣扬等;

5

根据有关规定和哀求,其他须要督匆匆检讨的内容。